作者:锦州市船绩景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641时间:2026-01-29 18:56:58
庭审中,离婚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产分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婚前后给后房离婚过错、买房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配偶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加名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离婚对家庭的产分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婚前后给后房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在离婚诉讼中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婚前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
法院审理认为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并结合给予目的,
十年前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